新京報訊 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律師多抱怨的“三難”問題,今後將在檢察機關得以規範解決。記者昨日獲悉,最高檢近日下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提出,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
  《規定》主要從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多個方面來保障律師的權利。
  會見權方面,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閱卷權方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訴訟代理人經檢察機關許可後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調查取證權方面,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包括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告知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要及時審查。
  《規定》要求檢察機關要主動聽取律師意見,對於書面意見,檢察人員必須審查,並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在追責方面,《規定》提出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焦點 1

  審查律師會見許可應3日內答覆
  《規定》: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要嚴格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併在三日以內答覆;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進行會見;偵查終結前,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解讀】

  防止特別重大賄賂案“擴大化”
  在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洪濤代理的多起賄賂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他在提請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都會以屬於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情形而不讓會見,後來他得知其中多數案件都沒有達到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情形的定罪標準。
  “這種變相不讓會見的情形是比較普遍的。”毛洪濤認為,目前多數檢察機關對於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的情形都存在“擴大化”,這給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帶來問題。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鄒佳銘同意毛洪濤的觀點。鄒佳銘稱,刑訴法規定的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情形中,有一種是賄賂數額在50萬以上。但在她辦理的案件中,很多時候檢察機關無法確定具體數額,但他們一般會套用這個數額不許可律師會見,這種情況已經被濫用。
  鄒佳銘稱,造成當前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檢察人員的觀念問題,如果他們不能樹立保障律師會見權這樣一個觀念,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出台,即使規定三日內答覆,在操作上也可能會出現“難實現”的情況,個別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很可能會架空這個規則,所以最高檢應制定具體的懲戒條款,避免這種情況。
  焦點 2

  應安排律師三個工作日內閱卷
  《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訴訟代理人經檢察機關許可後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檢察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安排律師閱卷,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
  【解讀】

  應明確調同步錄音錄像規定
  毛洪濤稱,在他的印象中,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律師閱卷一般不會遇到很大阻力,但如果律師要求檢察機關提供同步錄音錄像材料,多數檢察機關都會拒絕。
  鄒佳銘稱,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當律師發現偵查機關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訊逼供時,會要求調取同步錄音錄像進行非法證據排除,但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一般都不會提供。她曾代理一起刑案,進入一審程序後檢察機關堅決不提供同步錄音錄像,到二審後在很大的壓力下才提供,她發現這起案件存在變相刑訊逼供行為。
  據鄒佳銘介紹,目前的錄音錄像有一大部分是偵查機關的選擇性錄音錄像,比如在變相刑訊逼供時有遮擋等情況,真正客觀的錄音錄像應該引進第三方專門錄像,防止出現選擇性錄音錄像。
  鄒佳銘表示,《規定》對檢察機關安排律師閱卷的時間上進行細化規定,這是一個進步,不過還應該在確保律師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方面有更加細化的規定,以防止非法證據的出現。
  本組稿件採寫/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原標題:最遲三工作日安排律師閱卷)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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